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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教育網路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嘉義縣政府教育網路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嘉義縣教育網路服務,讓數位學習更加便利,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特設立嘉義縣政府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維持基本運作及推動網路基礎建設、應用服務及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二)維護各校介接本中心之連線網路及相關基礎服務。

(三)協助各校校園網路規劃丶應用及管理事項。

(四)配合本府推動各項資訊教育丶數位學習與資安管理等相關事宜。

(五)發展及維持基本運作相關軟硬體系統與平台,配合本府推動各項資訊行政與網路服務工作。

(六)辦理或協辦本府教育處資訊與網路相關業務。

三、本中心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統籌督導本中心業務;副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以襄助總召集人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召集人兼中心主任一人,由本府遴請相關人員兼任,以綜理本中心事務,並對外代表本中心。

(三)副召集人二人至三人,由本府遴請相關人員兼任,以襄助召集人綜理本中心事務。

(四)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遴選縣內正式教師聘兼。

(五)其他工作人員:依據執行相關計畫及專案任務設置下列人員:

1.專案支援教師若干人,由本府遴請縣內具相關專長教師或代理教師以全時間或部份時間擔任。

2.專任助理若干人,依執行工作計畫需要由本府或本府指定承辦學校遴聘。

3.其他行政業務人員,由本府或本府指定承辦學校相關業務人員兼辦。

(六)諮詢人員:依需要設置。

四、本中心維持基本運作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聘(派)兼人員薪資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未休假補助等由原服務單位支給。

五、本中心人員於服務期間得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按其資格比照校長丶主任或組長採計服務年資。

六、本中心工作人員由本府依運作辦法規定辦理考核,考核結果並送原服務單位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

七、本中心因任務需要,得分設辦公室丶機房及備援工作場所,必要時並得設置臨時(異地)辦公室,視人力狀況駐(值)守或遠端值守。

八、本府於本要點施行前原設置之嘉義縣教育網路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得依運作辦法第十九條分別續聘兼為專業工作人員丶專案支援教師或專任助理,免重新辦理遴選(聘)作業。

九、本中心人員職掌分工及差假管理之補充規定由本府另訂之。